原告象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与被告陈**、李**、陈**、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李**、陈**、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陈**、李**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3218.28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5年6月11日为30751.15元,之后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陈**、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李**、陈**、杨*未作...(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