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0日、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交警支队的委托代理人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1年4月21日20时30分,被告交警支队驾驶员朱*军驾驶交警支队所有的皖s******号轻型货车沿105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双沟集830km处,与行人赵**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朱*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110天,医疗费交警支队已全部支付,其余费用未支付。原告起诉,经法院判决并...(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