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诉被告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闫**及委托代理人吕**,被告胡*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汝峰诉称2011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胡*驾驶其所有的豫p******轿车与闫保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在本次事故中原告无责任,被告胡*负主要责任,闫保负次要责任,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571.9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胡*辩称:1、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应由闫保承担主要责任;2、...(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