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指定使用商品(第31类):新鲜蔬菜、新鲜花生等。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卡斯奴贸易有限公司。
2.注册号:***.
3.申请日期:2022年7月15日4.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
三、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卡斯奴某公司。
2.注册号:***.
3.申请日期:2022年7月15日4.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
四、被诉决定:商评字(2023)第000019xxxx号《关于第6659xxxx号“蔬x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五、其他事实。
一审庭审中,柳*某合作社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本文书还有2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