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刘*因与上诉人玉龙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云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上诉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减免被上诉人一年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判决内容并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全额支付2023年4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截至2025年4月24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23,816.22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应全额承担违约金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4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但被上诉人至今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未履行交房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违约金。二、一审判决以疫情为由减免被上诉人一年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疫情与被上诉人逾期交房无因果关系。案涉合同履行期间的疫情防控措施不构成交房障碍。被上诉人于2021年已取得案涉地块开发许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4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距离疫情爆发已经一年多的时间且上诉人作为成立于2010年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充分了解房地产开发特性的情况下才在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2021年云南省疫情防控措施宽松,未实施过区域封锁管控**房地产开发、施工等行业均正常运营,该年度疫情对被上诉人的开发建设工作无任何实质性影响。被上诉人逾期交房...(本文书还有7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