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四川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毛*、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甲公司、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余*不具有某甲公司发起人股东资格,确认毛*为某甲公司实际发起人股东,毛*持有某甲公司100%的股权;2.确认2014年10月13日某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确定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余*在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不是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某甲公司、毛*、吴*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余*因与盛*、某甲公司、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得知其被毛*...(本文书还有2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