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针对用人单位的上诉,其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23年7月26日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缺乏事实依据,具体理由仲裁以及一审法院均已经进行了详细论述,二审法院在此不再赘述,用人...(本文书还有9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