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与被告河南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xx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46072.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3年进入被告处工作,2025年2月16日,原告在厂里从事工作时,因被告员工使用起重机翻行车大梁时操作不当,造成原告左足脚趾受伤,后原告被被告的班长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左足1-3趾外伤术后趾体坏死;2.左足第1、2、3趾骨折;3.右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原告认为原告...(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