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戴**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5)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戴**,上诉人石**、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郭**,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戴**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石**、戴**无需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2557.92元)或适当减免物业服务费。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无视石**、戴**的证据,直接以某物业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为依据认定事实,进而作出错误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石**、戴**的合法权益。(一)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长期质量不达标、存在严重瑕疵并拒不整改是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由于某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履约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价不符,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石**、戴**有权要求对物业费进行相应减免。(二)某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维修管理义务的范围,即物业服务企***小区的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应当定期维护、保障安全运行,对于可能对业主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某物业公司对日常设备设施怠...(本文书还有5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