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党*、孙*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宁夏某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5)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党*、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宁夏某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党*、孙*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存在错误。一审法院未就上诉人孙*所出具的证明性质的“欠条”中款项来源、用途进行查明。实际欠条中载明的9万元包含原审被告欠付被上诉人的工资,且其他金额来源均为被上诉人套现信用卡金额转给孙*作为原审被告周*。上诉人孙*名下并未办理过信用卡,也没有交付过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补充证据证明代上诉人孙*偿还信用卡,没有事实依据,其提交所有还款,均是被上诉人在偿还其个人的信用卡,与上诉人无关。对于2024年2月14日,上诉人孙*微信转账给被上诉人的5025元,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上诉人发送的偿还信用卡显示,其尾号××的龙卡信用卡应于2月14日前偿还5025元,上诉人遂于2月14日当日...(本文书还有5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