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天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人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天宇公司、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虽系农村居民,但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务工,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人保六安分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