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梁*、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桂1029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百色中级法院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2023)桂10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23)桂1029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7月9日另行案号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彬华、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依法追加的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偿还尚欠的100000元及支付2021年1月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季度利息按某某信用社核算的1440.83元/季度为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梁*之前是原告的女婿。被告梁*...(本文书还有3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