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指定使用商品(第18类):旅行箱、公文包、带轮手提箱、皮制钱*、钱*(钱*)、伞、手杖、手提包、动物皮、皮制带子。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某有限公司。
2.注册号:***.
3.申请日期:2014年4月5日4.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小口袋、小公文箱、阳*、皮夹子、钱*、小学生书包(书包)、帆布包、购物袋、小箱子、西服袋、背包、旅行包、旅行用大衣箱、旅行袋、雨伞、海滨浴场用手提袋、公**(皮*)、手杖、证件套(皮夹子)、手袋、钥匙包、皮肩带(皮*)。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被诉决定,认定: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箱、公文包、带轮手提箱、皮制钱*、钱*(钱*)、伞、手杖、手提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袋、手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二、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诉争商标,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著作权的情形。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旅行箱、公文包、带轮手提箱、皮制钱*、钱*(钱*)、伞、手杖、手提包”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广州某皮*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某皮*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了他案判决、针对引证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企商标鉴定中心出具的《商标法律论证意见书》,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某有限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了他案判决、裁定、网站销售页面、著作权相关材料、知名度证据、广州某皮*公司恶意证据等,证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广州某皮*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本文书还有7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