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陆**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天津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陆**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5)津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第一附属医院、某医院就张*、陆**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第一附属医院、某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1.津医损鉴【2022】03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客观事实,鉴定结论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亦驳回了张*、陆**的重新鉴定申请。首先,天津市某乙作出该份鉴定意见忽略了天津市某医院急诊延误治疗的情形。其次,鉴定人员在表述鉴定意见为轻微原因是专家组合议的结果,没有相关参考标准。最后,天津市某乙认为患者家属拒绝二次手术为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没有依据,违反了司法鉴定通则的程序。...(本文书还有4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