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赵**、赵**无法送达,本院于2025年9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截止2025年8月28日利息为7800元);2.判令被告赵**支付原告垫付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请求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1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