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曹**、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曹**参加诉讼,被告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07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位于永城市);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07年10月22日原告出资10万元购买被告位于永城市房屋一套。原告购置之后进行装饰入住,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愿判如所请。
被告曹**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我们之间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如果能办理过户手续我也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因我于2024年与办理手续,请法院征求时*的意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电话征询其意见,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