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嵊州市某****与被告齐*、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嵊州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情况与前次庭审一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嵊州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齐*在认缴出资额950万元范围内对嵊州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48226元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被告周**在认缴出资额50万元范围内对嵊州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48226元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诉嵊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25)浙068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嵊州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本文书还有1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