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淮南市金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庆公司”)、濉溪县北辰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煤矿”)、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2017年4月18日,张**向本院申请追加纪伟民、广州龙森投资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由为被告王*在向申请人张**作出“支付1000万元”居间费的承诺时,系广州群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法人代表,其作出的承诺应当由群俊公司承担责任,而群俊公司出资收购金庆商贸公司后,将金庆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出资收购了...(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