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杨**与被告(反诉原告)郸城县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反诉原告)郸城县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85064元,并支付相应银行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原告欲购买被告开发的建业桂圆房屋套,因原告贷款资质不够,被告公司销售人员说可以使用亲属、朋友名字购买,并承诺办不成贷款首付款全退。原告未协商,被告未确认,便使用我父亲杨*乙的名字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经查询,我父亲杨*乙的名字亦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原告要求退款,被告要求我父亲杨*乙继续支付下余购房款,双方发生纠纷。经—二审判决,以原告父亲杨*乙名字签订的《...(本文书还有3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