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小某某公司应当支付2022年11月到2023年7月待岗期间生活费共38900元。在审理期间,小某某公司没有提交任何受到疫情影响的证据。小某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其主要业务是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设计、制作等。另有小某某公司在2022年9月2日出具的通知,可以证明小某某公司因处于特殊实际,经济困难,通知安排张*待岗,而非受疫情影响。企业经济困难可预测、可克服。另有小某某公司人事部与张*电话通话录言,证明企业处于半停滞状态。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小某某公司不符合不可抗力因素。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本文书还有2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