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任**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号东风日产尼桑骐达轿车一辆。2015年5月10日,原告的朋友王*借用原告的车,当日凌晨2点多,朋友王*将车辆停放在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时,因王*与被告有经济纠纷,原告的车辆被被告强行开走,当时车上有原告驾驶证、行驶证,内有500多元的钱包及门市钥匙一串。原告认为,被告强行开走原告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影响了原告对自己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原告开有烟酒门市,该车不仅是原告的代步工具更是原告的运输工具,被告开走原告车**原告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豫e×××××号东风日产尼桑...(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