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淮南市金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庆公司”)、濉溪县北辰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煤矿”)、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金庆公司、北辰煤矿、王*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金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北辰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王*、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中介费壹仟万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王*系朋友关系,2011年,王*找到原告,准备在安徽投资,经了解煤矿投资利润比较可观,就委托原告看能否居间联系转让煤矿股权事宜,并答应以煤矿股权或支付中介费的方式给予原告一定的回报。经原告联系,介绍王*与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见面,并就东华公司拥有全部股权的北辰煤矿股权转让事宜进行洽谈。由于当时东华集团要价较高,王*就于2012年8月出具承诺书,委托原告协助其开展北辰煤矿100%股权收购事宜,如果最终能够以不超过1.3亿元的价格收购北辰煤矿...(本文书还有4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