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象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5年4月3日为1423.54元,之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线上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抗辩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借款合同及期限:2023年2月28日,某银行(贷款人)与张*(借款人)签订《线上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5万元,借款种类与用途以电子确认的借款借据为准,但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20...(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