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对诉争商标的含义及社会影响认定存在重大错误,违背客观事实与公众认知。2.诸多包含“军师”的商标已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获准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一审法院违反审查一致原则,导致裁判标准失衡,3.一审法对“不良影响”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本文书还有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