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象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与被告林*、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林*、李**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777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5年5月27日为2967.5元,之后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抗辩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借款合同:2025年2月26日,贷款人某银行与借款人林*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人同意自2025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3日期间内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额贷款限额为19...(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