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分别于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1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原告某甲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x号“黛格娜”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某乙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上销售日用杂货、化妆品等。其旗下品牌“黛格娜”自成立以来,就将“呵护易敏皮肤,改善肌肤问题”作为产品研发课题,致力解决...(本文书还有1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