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现羁押于吴*监狱。
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党*、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姜*系刘*工地负责人。一审中证人和刘*的陈述均能证明姜*系工地负责人,但二审判决对这一事实不予确认。刘*从宁夏某有限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姜*受刘*委托负责工地上的事务,包括购买材料和找工人干活等。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姜*的证人出庭做证,证明案涉工程系刘*承包,姜*只是工地负责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刘*认可案涉工程系其承包,姜*只是工地负责人,所有责任由其承担。关于2022年1月7日欠条的出具经过:刘*承包案...(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