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台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山东某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390923.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0923.5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自2024年1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货款7385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7375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案外人温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中标了赣州某某控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2021—2024年度工作服项*”,由温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赣州某某控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定制工作服。2023年9月,温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出现经营危机,导致其履行合同存在一定困难,经与项*方协商,温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提出增加被告为《工作服定制合同》共同履约主体,承接该合同项下未完成工服制作、未结算款项结算工作等,三方签订了新的《协议书》。被告与案外人温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曾都是山东某某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企业,曾隶属于同一集团。2023年9月,原告与被告就赣州某某控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2021—2024年度工作服项*”签订了《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服装产品授予原告代理赣州某某控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服装项*的制作,原告佣金计算方法为被告与定货方合同约定价格超出被告与原告协议价(附件2协议价格表)部分。同时,双方还约定,原告在被告发货前,应按协议价计算下来的全部货款作为预付款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在收到定货方货款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额预付款及佣金...(本文书还有7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