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建投工************因与被上诉人某商贸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2025)新31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建投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上诉人某商贸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热代未斯·依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建投工************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313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某商贸有***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材料采购合同》对上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合同印章真实性存疑,且未经公章鉴定程序直接采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在原审中明确对《材料采购合同》中加盖的“某建投工************”印章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该印章与上诉人备案公章不一致,并申请进行公章鉴定,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直接采信该合同真实性,剥夺了上诉人通过司法鉴定查清事实的权利,导致事实认定基础错误。魏*的行为不能构成职务代理,其无权代表上诉人签订案涉合同。原审法院仅凭另案中魏*曾作为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即认定其为案涉项*负责人并有权代表上诉人履行职务,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魏*并非上诉人员工,亦未获得上诉人关于签订案涉采购合同的书面授权,其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相应法律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已实际履行供货义务,原审法院采信...(本文书还有6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