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日,本院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裁定受理武汉宇之*******(以下简称宇之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2026年1月26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宇之琪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接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能全面清算,且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请求本院宣告宇之琪公司破产并终结宇之琪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管理人接管宇之琪公司破产清算事务后,因宇之琪公司去向不明,没有办理财产及证照等移交手续。经过清产核资,该公司处于无财产清偿已发生的破产费用或可供分配状态。2025年12月30日,本院召集债权人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截止申请日,4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5笔债权,本院裁...(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