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以下简称某象山支行)与被告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象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象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43732.7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5年8月12日为6385.31元,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940元;3.确认原告对登记于被告薛*名下坐落于象山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21)象山县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22)象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抗辩证据。...(本文书还有2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