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大化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巴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桂12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应支付工程款数额为10451394.27元;2、驳回巴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调整诉讼费、鉴定费的承担比例。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某公司支付给巴某公司工程款117419375.94元的数额不对,少计算了3721906.91元的费用,这一部分的款项应当予以抵扣,具体明细如下:(1)根据巴某公司和某公司及各个材料供应商的三方协议书,巴某公司将债务转移到某公司的金额为3006767.36元;(2)某公司代垫巴某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水电费及开专票税金395634.55元;(3...(本文书还有16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