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xx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xxxx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年度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结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当庭出示该份证据的证据原件,本院可以确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其为xx号作者创作进行图片采买,付出巨额版权使用费,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会导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面临违约风险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使用者罹患侵权风险,故本院确认该证据的关联性。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2020)深南证字第6830号公证书、证据2(2020)深南证字第9974号公证书、证据3(2021)沪7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证据4微信公众号文章1、证据5微信公众号文章2的关联性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上述证据与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本文书还有4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