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事实。
某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诉讼阶段,某某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手册;2.销售资料;3.某某公司线上平台销售截图及直播截图;4.证明材料;5.某某公司所获荣誉;6.线下店面照片;7.线上销售宣传推广;8.广告宣传及视频短片宣传;9.包含“帮主”二字的商标检索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盖帮主”构成,其中“帮主”带有帮会或者帮派首领的含义,若将其作为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可能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某某公司的持续使用,已经与某某公司之间形成唯一对应的指代关系,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