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林市某湘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湘木业)诉被告广西某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福木业)、张**、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湘木业的法定代表人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张**、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福木业、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某福木业、张**名下价值530871.4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湘木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福木业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529944元;2.判令被告某福木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927.4元(利息计算:以529944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的1.5倍计至上述货款本金及利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为935.85元);3.判令被告张**、张**、张**对上述债务承担...(本文书还有3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