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6年10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1年7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三十家子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gcbl_[00:02:30]
上诉人翟*因与被上诉人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5)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5)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二被上诉人偿还借款70000元及截至2025年6月13日止利息3000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3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