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荔浦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刘*、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荔浦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836元;2.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7.54元(以二被告欠付的物业费1836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3.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15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xxx的业主。2023年12月27日,原告与荔浦市**座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原告为xxx一期**栋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24年...(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