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诉讼中,马*、刘**向本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和《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对《借款协议及对账单》、2017年8月21日对账表上的“马林”签名真伪进行鉴定,同时调取第三方公司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明细及申*名下账户明细,对此本院认为,原审诉讼中马*、刘**均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马*、刘**亦未上诉、申请再审,调查取证涉及案外人,在马*、刘**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与涉案借款存在关联的情况下,对笔迹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焦点为涉案借款还款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借款均发生...(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