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太原某有限公司(下述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正常工资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工资共计17087元,已支付6000元,剩余11087元未支付;2.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三个月2024年8月至10月,双倍工资18000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24年7月1日入职,任职快递员。口头承诺每月工资按照每件货0.8元计算,每日每件货0.5元直接打入掌中通系统,0.3元...(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