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勇男诉被告闫**、陈*、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勇男的委托代理人段**、闫**的委托代理人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呼勇男诉称:2013年4月5日,原告驾驶的豫e******小型轿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号km+500m东半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及其他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财产及其他损失19615元。
被告闫**辩称:呼勇男没有权利起诉,他不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对该车辆不享有权利。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应考虑本案事故中造成多方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他部分的合理损失予以分配。
原告呼勇男向...(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