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江西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诉争商标“赣供”不是日常常见词汇的证据;诉争商标在01类商品上具备固有显著特征的证据;诉争商标经过持续使用业已同江西某公司之间建立稳定的关联关系;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由供销社系统送货的照片;2025年9-10月销售发票共16笔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本文书还有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