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2000年8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再审。二、改判支持申请人李**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基础事实不清,无视本案关键证据,仅以被申请人李**答辩内容作为判案依据过于草率。(一)本案案件基础事实。2022年1月,申请人李**的丈夫肖某与案外人潘**(被申请人李**的丈夫)相*,被申请人李**与案外人潘**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两个小孩。之后潘**陆续向肖某借款,肖某催促潘**还款,潘**表示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生意经营困难且还需要筹措资金用于周*,于是在2023年1月主动提出让申请人李**与肖某出资购买被申请人李**名下位于宜良县的房屋,并表示价格便宜,申请人李**与肖某本不同意,但是在潘**的劝说下再三思量、考虑到房屋系公寓,且带领专业中介到现场看房、评估后同意了潘**的方案,即被申请人李**将案涉房屋作价15万元出售给申请人李**,购房款15...(本文书还有5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