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陈**与上诉人罗**、黄**,被上诉人钟*、曾**,原审第三人兴业县某某建材加工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2022)桂09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陈**上诉请求:1、判决被上诉人增加赔偿设备款393671.79元给上诉人。2、判决被上诉人增加支付场地占用费228000元给上诉人。3、判决被上诉人钟*、曾**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只认定上诉人的设备损失为300万元是错误的,上诉人的设备损失应为3393671.79元。...(本文书还有11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