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简介及荣誉资料、宣传手册、签约仪式照片等证据。
一审诉讼阶段,某公司提交了被诉决定、引证商标信息页、关于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他类似商标的商标信息页等证据。
一审庭审中,某公司明确表示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截至一审判决作出前,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一审法院认为:
截至一审判决作出前,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中,鉴于某公司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经审查予以确认。同时,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rize”与引证商标“rize”在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