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商标保护通知书》、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及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某某公司发展史;2.2019-2024年度审计报告;3.2021-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4.2021-2024年度完税证明;5.(2025)粤05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25)粤0507民初****号受理案件通知书;6.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7.产品3c认证证书;8.产品2011-2025年度检测报告;9.某某公司门面、生产车间、仓库照片;
10.销售合同、发票。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某某公司在二...(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