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4年8月9日依法裁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7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75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现行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位于田阳新山工业园区的广西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搭建2个钢架棚,被告系该工程的包工头。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雇请原告等民工到该工程负责安装工作,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