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牙克石市某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某牧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农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牙克石市某牧场经营者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费27747.3元、利息2030.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至2024年,计算标准为2022年利率3.8%、2023年利率3.65%、2024年利率3.25%),合计29777.48元,并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按照年利率3.1%计算利息;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17日原告将位于煤田车站西北农用地承包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0年4月17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每亩70元,约定每年12月31日前乙方...(本文书还有1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