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张*、吴*、某有限公司(简*: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和李**、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凤萍、被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3339.67元,其中医疗费37623.87元、护理费1713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42085.8元、伙食补助费50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9月4日15时40分许,被告张*驾驶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x”线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段,与原告驾驶的xx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以及原告车辆(xx牌三轮电动车)受损。xx交通管理大队经现场勘查,认定被告...(本文书还有3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