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伍**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林场(以下简称九龙坡区林场)、原审第三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高新区规资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5)渝o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上诉请求:1.撤销(2025)渝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林地使用协议》,并赔偿上诉人损失500000元的原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林地使用协议》已实际终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2002年8月13日强降雨导致房屋部分损毁,并非协议终止的法定或约定事由当时房屋仅部分损毁,并非完全无法修复或使用,上诉人仍有继续履行协议、修复房屋并继续经营的意愿和可能上诉人领取救灾补助款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同意终止协议被上诉人支付的30000元(实际支付25500元)明确为“因受灾造成房屋损失补助(包*)经费”,并非协议终止的对价原审判决将该补助款与协议终止直接关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从未作出过终止协议的意思表示,领取补助款仅是接受对已发生损失的补偿,不代表放弃后续数十年的林地使用权被上诉人通知退还管理费,上诉人未领取,不能视为双方就终止协议达成合意上诉人因对被上诉人扣除拆...(本文书还有5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