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闫*、被告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闫**法定代理人翟*、被告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51.68元、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12600元、营养费2520元,电动车维修费115元,共计24486.6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5年6月12日,被告闫*骑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与原告骑的d69209号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左腓骨中段骨裂、头部外伤,并且电动自行车损坏。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9号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多次依法通知双方协商调...(本文书还有1761字未显示)